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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海淀区非本市户籍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细则(4)

海淀区教育官网 2018-09-20 1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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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8年3月1日(不含)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8年3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申请人子女获得我区入学资格后,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该申请人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学就读产生影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本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镇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六、工作要求

  (一)联审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操作,认真做好政策培训工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和督导检查。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职的,移送区监察委依法严肃处理。

  (二)建立每日会商机制。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审核期间,通过每日会商,及时上报各项数据及审核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经会商研讨后,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证件材料(原件及1套复印件)。申请人须确保证明证件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材料的,一经发现,联审工作小组有责任通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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