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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信息》最新办理流程及资料 (2)

幼教网 2016-07-26 1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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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5)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组起时间;

  (6)已经办理登记的房屋转租;

  (7)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8)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掀起拆迁的;

  (9)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10)已申请办理房屋租屋信息,合同期未届满且依法解除,当事人又提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依法转租除外)。

  共有房屋出租的:

  需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需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需提供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做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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