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新增一批社区办园点 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2)
03技防设施
应当在社区办园点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且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当地公安系统联网,并经公安部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及时报警。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在警卫室(或门卫)应配备处置各类个人极端行为的警棍、防刺服、钢盔、盾牌等设施。
04生活设施
配备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儿童床。桌、椅、儿童床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
05卫生设施
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架间距应满足毛巾间不相互接触与交叉)、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配备卫生保健箱,箱内物品包括创可贴、医用纱布、医用棉花、医用棉签、医用绷带、胶布、医用乳胶手套、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及外用药(碘伏、75%酒精)等。配备常用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06游戏活动设施
各类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无毒要求。玩具数量应不低于《北京市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规定数量的1/2,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
人员基本条件
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应具有北京市户籍或是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连续三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且无犯罪记录。
社区办园点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应将社区办园点聘用的看护人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勤杂人员等基本情况造册(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原户口详址及现在居住地址等),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纳入人口管理。
社区办园点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社区办园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社区办园点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需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后方可上岗。
社区办园点的保教人员须持证上岗,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教人员与办园点幼儿比例控制在1:10-12。
社区办园点应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需经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定期参加教育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社区办园点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专门从事值勤守护工作,定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安保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
安全管理要求
明确安全责任人。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参加区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培训。
明确岗位责任。上班期间带班人员不离岗,不离开孩子,发现孩子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保健员和办园点负责人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幼儿的午睡管理;盥洗用水应先放冷水再放热水,避免烫伤。如发生火灾等应急事故,首先保护、引导幼儿疏散至安全地点。
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社区办园点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确保幼儿接送环节的安全。
认真实施健康检查,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坚持幼儿新入园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同时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疫苗接种情况、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建立幼儿健康检查情况记录。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并做好因病缺课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状态;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完善的服药制度,凭医生处方服药。
加强门卫管理。严格遵守门卫制度,以每班次不少于1人在岗为标准设置专职保安员,对外来人员做好身份确认和信息登录,阻止外来车辆进入看护点。
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液化气、电、水、大型玩具等,确保安全无隐患;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8米以上的地方;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桌椅、台面、玩具柜及玩具要定期清洁消毒保持整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保证无污迹及臭味,地面无积水,加强手卫生。夏季有防暑降温设备。
严格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膳食营养管理。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操作卫生规范,每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饮用水及符合儿童营养需求的膳食。
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排查整改台帐;在上级安全工作检查中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整改。
建立安全日志与档案。安全日志记录完整,并及时处理日志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工作分类建档,完整完善。
制定火灾、外来暴力侵害事件、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