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外来随迁子女幼升小政策(2)
4.户籍地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二)2014年和2015年秋季入学,2016年秋季仍需在我区继续就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条件:
2014年和2015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其父母一方在鄞州区仍然连续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到查验日仍然在保)。
二、入学程序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2016年4月30日前,具体时间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上四项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暂住地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联合验证核实后,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辅室根据本地教育资源分布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开具入学通知书,6月底前完成招生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规定的招生报名时间内,由工贸、农办、社保、公安、工商、计生、教育等部门人员联合进行招生报名验证工作。
工贸、工商、农办负责查验入学条件第1条的有关证明材料;社保部门负责查验入学条件第2条的有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负责查验入学条件第3条中的《临时居住证》及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计生部门负责查验入学条件第4条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各部门查验结果,对提出入学申请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作出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的结论。
四、其他事项
1.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内现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规模,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工作列入本辖区教育事业规划,按照以公办接纳为主,多渠道接纳的方式,统筹安排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按照小学45人、初中50人班额规定,确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含民办学校),在2016年3月底前由教辅室统一上报区教育局审核。
2.全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招生不足时,允许其招收符合鄞州区入学条件的其他镇乡(街道)外来工子女,招生总人数不得超过教育局核定的事业规划
3.镇乡(街道)在安排接纳符合条件的外来工人员子女就学时,如学校尚有学额的,应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2015﹞346号文件精神,安排招收父母暂住在鄞州区一年以上,工作在宁波大市内的其他县市区,在宁波市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符合宁波市招生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4.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要求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父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办理。验证时,发现有假证的,一律取消其子女入学资格。
5.因教育资源有限,我区不接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义务段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和民办公助的外来务工子女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以外的其他年级的外来工子女插班生。
6.2014年和2015年秋季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必须在我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否则我区公办、民办学校均不予继续接纳;
7.各学校必须凭教辅室开具的入学通知书方能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有序录取,不得擅自招收学生。如违规招生,视情况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负责人)责任,并采取停发办学补助经费等处罚,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8.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由所在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附件:1.专职从事农业种养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及要求
2.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查验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