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2017年秋季幼升小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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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7〕11号)等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1.本区户籍、本市户籍跨片区申请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为7月9日、7月10日。
2.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网络报名时间为4月14日至4月28日;
现场预约登记时间为4月23日;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在我区已购房且实际入住,虽户口未迁入,可向房产地片区学校申请入学,经申请就读学校入户调查,若情况属实,学校在确保招收户籍内适龄儿童后,仍有空余学位接纳的,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给予录取。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下同)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6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3.小学所在地的镇(街、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学校于报名前1周向片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局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不来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不来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了解其就学情况,若已在其他学校就读,学校应及时取证,若尚未就学,学校应及时上报镇(街、场)政府、区义教办(《名单》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