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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2017年秋季幼升小招生工作意见(3)

家长帮论坛厦门站 2017-12-11 1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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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贯彻执行市(区)委、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市重点引进人才子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子女、规模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子女、“银城113”人才子女、区拔尖人才子女、区农村实用人才子女及到我区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市高技能人才子女按在我区实际居住地(产权房或长期租住房)片区学校安排入学。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要求,做好军人子女统筹入学工作。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的,应于2017年6月25日前填写《同安区2017年小学招生照顾入学申请表》,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确认照顾资格后,送区教育局审批。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则由区教育局指导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各校应严格控制招收跨片区,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同安区2017年小学跨片区就学申请表》(附件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原件核查),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就读学校,进行现场信息确认。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和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入户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审核后,于7月11日前(造册并附申请材料)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准予片内招收的或跨片就读的学生应及时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申请就读。

  各校招收跨片区申请的适龄儿童,应按户籍地(镇街、村居)造册,于7月中旬告知户籍所在地学校。

  (三)认真做好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在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区情,制定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各校要在确保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学校剩余学位,遵循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就读我区小学的入学组织工作,确保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依法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力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杜绝残疾儿童辍学,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小学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执行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超出部分不予建学籍。各民办学校要预留一定班级数(具体由教育局教育科民管办另行通知),接收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六)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各校应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工作,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入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各校要切实加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学宣传、疏导和服务工作,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服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对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要及时疏导,原则上建议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

  (七)增强服务意识确保顺利招生。招生期间,各校要从大局出发,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指派一名校级领导上岗值班,协助区教育局及时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招生事宜,并于6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电话,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解答,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招生政策及时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在相互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最后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教育公平。各校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严禁录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新生入学,各公、民办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公办小学未经市教育局核准,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

  区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非起始年级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情况,各校应于8月25日、26日(若提前,以学校公告为准并报教育科备案)接受非起始年级转学的预约登记,8月31日前根据学位情况给予统筹。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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