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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越秀区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3)

家长帮论坛广州站 2017-12-17 17: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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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时限计算至当年8月31日止。

  (二)缴纳社保年限的计算

  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是申请的基本条件。社保累计年限按最高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三)关于固定住址和居住证计分的说明

  申请人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是其广州市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或母的自有房产、租房),并与居住证登记地址相一致,计算居住证积分。

  申请人在广州市非越秀区范围另自有房产的,应在房产所属行政区的街道办理居住证。在越秀区租住地办理的居住证不纳入积分计算。

  除适龄儿童在越秀区居住地为父或母的自有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和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1.居住证年限积分高者;2.社保年限积分高者;3.计划生育积分高者。若最终排序仍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五)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1.越秀公办小学学籍积分高者;2.居住证年限积分高者;3.社保年限积分高者;4.计划生育积分高者。若最终排序仍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六)申请办理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公布试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和越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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