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波海曙区小学幼升小招生政策及区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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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教育局2018年小学招生政策
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各有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18年本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工作原则
因行政区划调整,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今年小学招生仍属过渡期,原则上区直属小学执行原海曙区招生政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各小学具体实施。西片区小学继续执行原鄞州区招生政策,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各教辅室具体实施。
三、区直属小学招生
(一)招生范围
户籍、房产或暂住地在月湖街道、西门街道、鼓楼街道、南门街道、江厦街道、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段塘街道。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4月25日-5月5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网上预报名。
5月11日-5月12日,有海曙区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到各服务区小学报名。
(四)报名和录取办法
1.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①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②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③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一直无自有住宅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④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2)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①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租赁房(含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或非成套房等,而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自有住宅房的;
②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空挂户口)的;
③户籍挂靠在海曙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④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
2.在海曙区有房产无户籍的适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住宅房(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的适龄儿童,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报名登记,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3.流动人口子女
(1)入学条件。流动人口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海曙区入读小学,其父母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父(母)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18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区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②父(母)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③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居住登记记录为准,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同时持有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④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现象并持有当年度户籍地卫计部门颁发的,经暂住地卫计部门查验的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报名录取规定。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经网上预报名,初审合格者,可持该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3)已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购有自住房,其子女不再适用流动人口招生政策,除房产在海曙区的将不再安排入读本区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