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2)
第五条 申请人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中“积分落户”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社保查询密码登录认证,填报个人申报信息。
(二)个人申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积分指标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符合则进入积分指标项目填报页面,否则系统自动提示不符合要求。积分指标信息页面包括指标信息填报和证明材料上传。申请人需按要求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图片,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初评各指标项积分和总积分。
(三)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保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
(一)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积分指标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并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按照 《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网上确认,建立积分电子档案,受理审核全部完成后,导出全部已受理申请人信息,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申报纸质材料留存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查。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有关材料及数据,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对 《山东省居住证》办理期限、无犯罪记录、年龄情况、学历证书、合法固定住所情况、无偿献血等进行复审,并通过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赋分,或直接将复审情况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公示。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九条 积分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排名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获得落户资格申请人登陆网上系统自行打印积分落户卡。
第十二条 拟落户人员凭积分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户口准迁手续,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积分落户卡;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时提供每人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周岁以上人员);
(四)未婚声明 (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第十三条 加强积分落户工作纪律监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指标释义:
(一)市区: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二)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
(三)山东省居住证:在青岛市市区有效的 《山东省居住证》,年限计算含2016年1月1日后执行国务院 《居住证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
(四)缴纳社会保险:指在本市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不予认可。缴纳年限自报名首日的上月开始,往前累积计算,其中最近1年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
(五)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六)未成年子女: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