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招生的工作意见 (2)
2.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
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家长可持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本人)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房产证地址对应幼儿园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3.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在长宁区租房的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家长持适龄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出生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指定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
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和本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㈡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根据《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招生工作小组将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依据父母一方持
《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适龄儿童父母持有长宁
房产证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按下列梯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公办园。无法进入公办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民办幼儿园。
1.台胞随行子女
台胞随行子女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户籍誊本、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的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且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的信息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指定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
2.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