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高新区公证摇号售房规则公布 (2)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公证摇号售房,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房屋预(销)售许可证;
	
	  8、项目补充规则;
	
	  9、诚信承诺书;
	
	  10、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3、公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补充规则,补充规则应经高新区国土分局和公证机构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03
	
	  房源公示
	
	  第十二条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意向购房人签订任何形式的认购协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意向购房人收取费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摇号售房相悖的任何操作和宣传。
	
	  第十三条项目准予销售之后、开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媒体及其他途径发布公证摇号售房公告,公告渠道和内容由高新区国土分局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准予销售之后、开盘销售之前,准售房源应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件、规划套数、进行摇号的套数、楼号、楼层、房型、面积、单价及总价、其他税费等。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规则第十四条进行房源公示的情况进行保全。
	
	  04
	
	  购房人登记
	
	  第十六条参加公证摇号售房的意向购房人,应自行通过本规则及项目的补充规则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购房登记,否则不具有参加公证摇号购房的资格。
	
	  第十七条进行购房登记的意向购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符合青岛市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30日、2018年4月18日出台的相关限购限售政策要求;
	
	  2、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无其他征信不良记录;
	
	  4、需要通过商品房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还应符合贷款人的规定。
	
	  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登记购房人的资格设置障碍。
	
	  第十八条承办项目公证摇号售房活动的公证人员不得进行购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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