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高新区公证摇号售房规则公布 (3)
第十九条意向购房人进行购房登记的信息包括:
1、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2、本人的手机号、微信号、电子信箱;
3、本人的家庭成员信息;
4、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信息;
5、购房目标及购买方式;
6、是否为青岛本市户籍家庭。
第二十条购房登记的起始与截止日期,由开盘项目补充规则规定。非经高新区国土分局同意,登记日期不得低于3日。
第二十一条购房登记截止后,由公证机构对购房登记形成的资料进行保全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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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初审
第二十二条登记人应根据项目补充规则的要求,及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购房资格初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公证摇号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购房登记人进行资格初审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执行限购限售政策需要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初审后符合购房资格的登记人名单提交高新区国土分局,并对其过程与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登记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登记人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向高新区国土分局申请复核,高新区国土分局的复核结果为终局结果。
第二十六条高新区国土分局将通过初审的购房登记人名单以纸质文件和密封的电子文件形式转交公证机构。
初审结果应在售房现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机构的官网或官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通过初审的购房登记人准予进入下一步的公证摇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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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摇号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使用专门的电脑及摇号软件进行摇号操作。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在收到高新区国土分局转交的准入公证摇号程序的购房登记人名单3日内,确定公证摇号的时间并将摇号规则及名单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公证摇号一般应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在由公证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