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高新区公证摇号售房规则公布 (5)
	  07
	
	  摇号结果效力
	
	  第三十七条公证摇号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构成强制性约束。
	
	  第三十八条入围人不得置换和转移其购房资格。
	
	  第三十九条入围人可放弃其购房资格。入围人两次放弃购房资格的,自第二次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公证摇号。
	
	  第四十条若入围人在签约之前死亡的,其购房资格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继受。
	
	  第四十一条入围人的购房资格因下列原因丧失时,由候补名单上的其他人员按顺序递补:
	
	  1、登记购房人放弃购房资格的;
	
	  2、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继受条件的;
	
	  3、登记购房人未通过购房资格复审的;
	
	  4、其他特殊情形。
	
	  候补人一旦递补,其权利义务等同于入围人。
	
	  08
	
	  入围人资格复审
	
	  第四十二条高新区国土分局对入围人进行资格复审。
	
	  第四十三条入围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摇号结果公示和复审人的通知要求,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
	
	  第四十四条复审人认为入围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应通知入围人。入围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一次性补充说明,复审人根据说明情况作出的复审结果为终局结果。
	
	  第四十五条通过资格复审的入围人具备签约资格。
	
	  入围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或未通过资格复审或自行声明放弃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始未取得购房资格。
	
	  第四十六条入围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复审,或者声明放弃购房资格的,复审人无需对其购房资格进行复审。
	
	  第四十七条复审过程中发现入围人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高新区国土分局、公证机构记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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