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市七月一日施行积分制新规(4)
第十一条 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
(一)动态调整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标计分。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累积办理居住证指标计分。
(二)定期调整
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情况推送至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调整
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积分中止。申请人在《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核实后,积分重新激活,并累积计算。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积分失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依据当年入户名单注销申请人积分档案(包括电子和纸质),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积分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申请核查。积分制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积分制入户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具体入户分值按当年指标计划确定。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纳入广州市迁入户政策体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积分制入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具体入学分值由各区按指标计划确定。积分指标体系中减分指标的减扣积分不适用于“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的公共服务。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本细则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承租分值按我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申请人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凭积分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内容及对应的分值和条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并根据全市或各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