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秋季幼升小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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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7〕1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7〕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户籍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二、招生对象
海沧区户籍或非海沧区户籍暂住在海沧区,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严禁招收未及龄儿童和超龄儿童入学。
三、报名办法与时间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以及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人才子女、军人子女,网上预报名时间均为5月25日-6月2日,家长可登陆“i厦门网站”(网址:www.ixm.gov.cn)进行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缴交材料及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9日-7月10日。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网上预报名时间为4月14日-4月28日。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公、民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局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公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产权比例相加,或适龄儿童的父(母)亲产权具有显名登记的并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产权比例相加,超过50%的,均视同符合超过50%要求,下同)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6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亲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上述租住房屋仅指租住单位的直管公房)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亲购买的片区房屋(持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屋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①-④条款,还应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指的是实际居住和户口迁入时间均应满一年以上。
北京师范大学厦门海沧附属学校为福建省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由于该片区学位紧张,2017年秋季起,招生条件参照上述原省级示范小学招生办法执行,今后新增加的福建省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同样参照上述原省级示范小学招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