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市七月一日施行积分制新规(2)
第四条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框架,实行申请、审核、评分、排名、公示、查询、复核“一网式”服务管理和前台材料受理、后台材料审核的电子化。
申请人可直接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材料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到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由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和初审。申请人可随时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积分申请的办理情况。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关部门开放数据端口,建立材料审核的信息化平台与工作机制。
市教育、科技创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保障、团市委及其他在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多部门协同的信息化处理机制与流程,将相关数据信息推送到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五条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
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年龄四个部分组成。
加分指标由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六个部分组成。
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两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 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来穗人员积分本着自愿申请原则,实行全年动态化受理。申请人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随时登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第八条 以下证明材料的提供,具体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建设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由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
2、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包括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