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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厦门市海沧区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3)

家长帮厦门站 2018-07-23 16: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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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补助办法

  1、本区房户“两一致”幼儿,通过“i厦门”网络平台录取到非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园的,给予每人每月700元的区级保教费补助,一学期按4.5个月计算。

  2、本区房户“两一致”幼儿,通过“i厦门”网络平台录取到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园(一级园)的,保教费在我市分级限价优惠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区级补助,一学期按4.5个月计算。

  3、只有通过“i厦门”网络平台报名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及一级园)的“两一致”对象,在录取后方可享受区级政府补助。未通过“i厦门”网络平台报名,自行联系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对象,属非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按物价备案标准执行;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我市民办幼儿园分级限价政策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入园条件。各幼儿园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严格审核招生对象的报名材料,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幼儿入园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幼儿,幼儿园要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并做好指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监管。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各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按规定及时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未审查先收费。

  (四)做好残疾儿童入园工作。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指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努力使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

  (六)各幼儿园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并于7月26日报区教育-局备案,7月27日前向社会公告。

  本《意见》解释权归海沧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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