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非京籍适龄儿童幼升小“五证”办理要求
2014年非京籍适龄儿童幼升小“五证”办理要求如下:
一、暂住证
1.父母双方持有该区域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来京时间"原则上须在同一地址半年以上
4.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如有修改,必须加盖暂住证核发部门公章。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该区域购房的,要提供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2.申请人在该区域租房的,要提供规范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和居住地新居民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口登记证明。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出示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开具的证明无效)。
(2)租住农民房,无房产证的可以出示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有村长、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房屋是否适宜居住,使用面积是否符合人均不低于5平方米的要求)。以上三种证明都需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3.实际住所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三、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申请人签有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规范有效受聘合同或劳动合同。同时提供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
3.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在市场(经营蔬菜、服装、海鲜等)工作的,应提供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场地或摊位租赁合同。
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1.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2.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请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
3.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姓名等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五、全家户口簿
1.孩子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一致。
2.如果超龄,需提供以下材料:(1)户籍所在地乡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及原因(加盖公章)。(2)提交《2014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请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情况的证明。证明上有经手人、固定办公电话等信息。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出示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孩子出生证明。
5.非独生子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提供的生育证明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并加盖公章。
6.必须随父母来京,而不是随其他亲属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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