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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延庆区非京籍儿童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幼教网 2016-06-21 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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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延庆区2016年非京籍儿童少年

  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建立北京市延庆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流管办、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延庆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延庆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称审核申请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携带在延务工就业证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暂住证(在延)、全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五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审核手续。

  四、联办联审机制

  2016年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五证”办理及审核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流管办、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延庆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办理、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在延务工就业证明

  由区人力社保局或延庆工商分局(所在地工商所)分别办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在本区截至申请月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社保缴纳起始日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补缴不算连续缴费。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区注册的营业执照(核发时间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区注册的营业执照(核发时间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本区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须提供相应工商部门备案证明文件(加盖档案查询章)。

  (二)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流管办分别办理,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规范有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下载)、房主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主依法缴纳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发票。

  3.租住单位公房的,须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的证明无效。

  4.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须提供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以及房主依法缴纳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发票。

  5.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暂住证(在延)

  由延庆公安分局(暂住地派出所)办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儿童少年父母双方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暂住证的办理时间在2016年5月15日以前),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暂住证地址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四)全家户口簿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户口簿信息。儿童少年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参加小学一年级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的儿童应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

  参加小学一年级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的超龄儿童,由区教委负责办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例或幼儿园证明等)。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由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儿童少年父母均持有本区有效暂住证(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即可视为有此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符合相关审核程序、审核标准或在审核过程中侵犯申请人或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延庆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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