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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南山区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指南

幼教网 2016-06-24 10:45:17

小学家长最新升学资料下载

  南山区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指南

  凡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或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简称“1+5”文件)的规定,在南山区有合法住房,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1.深圳户籍儿童

  (1)《南山区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系统报名后自己打印);

  (2)全家户口本;

  (3)购房户:儿童父母在本学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已缴纳的首期款收据或每月银行按揭还款对账单(2-3张即可);租房户:必须提交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红本),同时需提供《房屋租赁管理费》发票(201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发票);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租房家庭,可提供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信息》(蓝本),但不能积分。

  (4)儿童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深圳、内地颁发的均可)。

  2.非深圳户籍儿童

  (1)《南山区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系统报名后自己打印);

  (2)全家户口本;父母在深《居住证》;

  (3)购房户:儿童父母在本学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已缴纳的首期款收据或每月银行按揭还款对账单(2-3张即可);租房户:必须提交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红本),同时需提供《房屋租赁管理费》发票(201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发票);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租房家庭,可提供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信息》(蓝本),但不能积分。

  (4)父母持有效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个体经商户持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见《关于入学材料的说明》第4条);

  (5)父母必须于2016年3月28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登记相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前建议先电话咨询各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工作站);申请者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

  (6)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见《关于入学材料的说明》第5条)。

  3.台湾籍儿童

  (1)《南山区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系统报名后自己打印);提交由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和《台湾子女就读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好后送基础教育科A801审核备案);

  (2)户籍呈本、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购房户:儿童父母在本学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已缴纳的首期款收据或每月银行按揭还款对账单(2-3张即可)。租房户:必须提交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红本),同时需提供《房屋租赁管理费》发票(201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发票);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租房家庭,可提供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信息》(蓝本),但不能积分;

  如随同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员工宿舍的,除须提交单位员工宿舍的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外,还应提供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证明的原件。

  1.打印《南山区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学生家长在网上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即可下载打印《南山区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若无法打印的可在4月2日(周六)上午9:30—11:30到申请小学打印。

  2.住房证明材料说明

  (1)2016年,我区施行学区房学位锁定制度,家长可登陆“南山区学区房查询系统”查询住房学位锁定情况,若已锁定,则该套住房在锁定期间不能用于申请学位。

  (2)未入伙的住房:持有《购房合同》但要2016年9月1日后才入伙入住的,不接受申请。该类学生应先到现居住学区申请,待正式入伙入住后,按《南山区中小学转学插班细则》(见基础教育科网站http://jyk.nsjy.net)办理,但不保证就近入读。

  (3)已入伙的住房:但《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网上填表时选择填写“购房合同号”。

  (4)购房户是指父母产权在51%以上,父母产权在51%以下的可按购房类申请,但分值较低。购房时间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登记日期为准,已办有房产证的,购房合同上的日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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