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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幼教网 2017-10-18 1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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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组织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落实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本实施细则所称“来穗人员”指没有广州市户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不包括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

  第三条【入学条件】

  (一)统筹安排学位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黄埔区教育局以本区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1.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方法及时间安排参阅《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相关条文)

  2.在本区连续居住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的随迁子女。符合该项条件者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流程申请,享受第一批分配学位。来穗人员在我区申报有效居住登记,且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可作为“连续居住”的证明材料。

  3.其他符合本区确保统筹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另行发文)。

  (二)积分制入学的条件。

  对不符合统筹安排学位条件的随迁子女,可通过积分制入学的方式由黄埔区教育局会同区来穗局统筹安排本区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第二批分配学位。

  凡持有在我市办理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并符合在本区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任何一个险种)以及随迁子女学籍等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的来穗人员,可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当年8月31日前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于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申请在本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

  文中的“满1年”须连续计算,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稳定职业”指有有效的就业登记记录或工商注册;“稳定住所”指在自购房或合法自建房、合法出租屋或企业员工宿舍居住;“随迁子女学籍”指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小学学籍。来穗人员为积分申请人,积分只计算符合条件的积分申请人一方。

  第四条【组织实施机构】黄埔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黄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黄埔区教育局、来穗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局、卫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团区委、国税局、地税局、各街镇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工作,广州开发区各相关单位配合执行。

  第五条【工作制度保障】建立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黄埔区教育局或来穗局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成员由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任务,协调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积分指标构成】积分制入学积分申请人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两个部分组成。积分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

  基础指标由文化程度、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居住情况、计划生育、就业情况等六个部分组成。

  加分指标由纳税、随迁子女学籍、志愿服务、企业加分等四个部分组成。

  积分指标体系可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由黄埔区来穗局会同黄埔区教育局提出调整方案,报黄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组织实施机构职责分工】黄埔区教育局负责公布可提供给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计划;督促辖区各小学对在本区就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籍年限进行审核;按照积分制入学申请人的得分和学位计划指标,会同区来穗局确定并公布录取名单,以免试原则统筹安排学位;指导、督促各中小学做好相关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指导,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黄埔区来穗局负责建立健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信息系统;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协调各职能单位审核、计算来穗人员积分、公示积分结果并将积分结果转交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核辖区各公办、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对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200名的企业的来穗人员进行加分审核。

  黄埔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信息及指导各街镇审核来穗人员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年限等有关信息;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黄埔区财政局负责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并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200名的企业名单给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相关就业备案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学历等相关信息。

  黄埔区国土规划局、区房地产管理所负责根据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自购(自建)房情况,区城建和房地产档案馆协助查询。

  黄埔区卫计局负责协调各街镇计生部门审核来穗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会同教育部门开展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注册经商营业情况;监督与检查各公办、民办学校的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来穗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审核查验来穗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情况。

  黄埔区国税局、黄埔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近3年度的纳税情况。

  各街镇负责设置积分制入学服务窗口,指引前来咨询的来穗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积分入学系统”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受公安部门委托审核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年限等有关信息;接受积分制入学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积分结果的复核申请,转交黄埔区来穗局处理;协助提供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的统计数据信息。

  接收学校负责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加强与就读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广州社会生活。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立“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积分入学系统”),实行申请、查询、审核、排名、公示“一网式”服务管理。

  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来穗人员直接登录“积分入学系统”填写、提交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信息材料。黄埔区来穗局向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开放数据端口,实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材料审核的协同化、信息化。

  第九条【工作流程】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工作流程包括资料初审、网上申请、积分审核复核、公示积分排序、公布招生计划、志愿填报、学位分配、录取入学等环节。各环节时间节点以区来穗局、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时间安排为准。

  (一)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来穗人员凭所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证、居住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单位、随迁子女学校(限小升初随迁子女)其中之一所在街镇积分制入学服务窗口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发放注册号及密码。

  (二)符合积分申请条件、拟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来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可以再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可以再修改。

  (三)网上报名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各街镇根据各自职责,依托“积分入学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积分入学系统”将依照《广州市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指标及分值》自动进行积分计算。如果职能部门对入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问或异议需要核实,则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供核查。

  (四)审核结束后,申请人可登录“积分入学系统”个人账号查看积分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和计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各街镇积分制入学服务窗口申请复核。复核认定后由黄埔区来穗局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汇总认定排序,并在“黄埔区教育信息网-招生考试-中小学”栏目上进行公示。

  (五)积分公示结束后,由黄埔区来穗局将经公示确认的来穗人员积分情况送黄埔区教育局,黄埔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情况,在确保完成本区户籍生和统筹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梳理汇总可提供给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信息,并在“黄埔区教育信息网-招生考试-中小学”栏目上公布“积分入学”学位计划。

  (六)经公示确认的来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系统”根据“积分入学”学位计划,参考个人积分排序,根据居住地或就业地合理填报4个志愿学校。志愿填报截止后由黄埔区教育局根据学位计划进行学位分配。同一批次学位分配时若积分相同的,则依次按申请人的居住证、养老保险分值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序学位分配,学位分配结果在“黄埔区教育信息网-招生考试-中小学”栏目上予以公布。

  (七)学位分配公布后,由黄埔区教育局协调、指导、督促各录取学校,向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派发《入学通知书》。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凭《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统筹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被安排到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须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缴纳学费时即按补助标准减免相应的学费。

  第十条【随迁子女权益保护】获得入读本区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在校期间待遇按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信息保密责任】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来穗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非法泄露来穗人员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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