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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金山区幼升小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金山教育 2018-03-01 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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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上海市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小学、初中: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8年我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入学原则与安排

  1.入学原则

  根据市政府、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对所有在本区居住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先对“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安排对口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等符合其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1)“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都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文化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2)“就近入学”并不是指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局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学额。

  (3)“人户一致”是指学生户口所在地与其直系亲属自购且持主要产权的居住类房产的所在地一致。

  (4)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教育局安排就近入学。

  (5)本区初中小学新生招生中涉及的学生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回执”)登记的所在地,以及房产(学生或其直系亲属自购且持主要产权的居住类房产)的所在地的统计基准日分别为:初中2018年4月13日,小学4月23日。

  (6)小学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接纳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安排

  (1)居住地在本区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对口安排小学、初中入学。

  居住地在石化城区、朱泾镇等招生区域内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小学、初中对口招生入学方案实施;居住地在其它镇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升入所在镇小学、初中,一个镇有两所及以上小学、初中的,按撤镇前的学区对口升入小学、初中。

  (2)居住地在本区但非“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持本区户籍且在居住地有房产者:学生本人持本区户籍且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有自购房产。

  持本区“居住登记回执”且在居住地有房产者:学生本人在本区无户籍但持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且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有自购房产。

  持本区户籍或“居住登记回执”而无房产者:学生本人在居住地持有本区户籍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及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效的“租赁房合同”等,但在居住地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无自购房产。

  其他符合条件者。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统筹安排。

  3.随迁子女入学安排

  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学位数,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

  (1)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本区自有住宅类产权房的,在住宅类产权房所在地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没有住宅类产权房,只有租赁房的,在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统筹安排进入周边的公办学校就读。

  (3)随迁子女本人持有投靠类居住证者,在统筹安排时优先。

  (4)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者,在统筹安排时优先。

  4.全面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2018年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全面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网上报名、公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实施初中六年级招生公民办同步启动,民办初中网上报名入学等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三、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

  (1)小学招生对象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教育局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时间为4月8日-4月23日,公办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公办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民办幼儿园、看护点、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家长于4月14日-4月15日(8:30~11:30;13:00~16:00),到指定地点朱泾小学(朱泾镇健康南路555号)、亭林小学(亭林镇大慈路398号)、金卫小学(金山卫镇古城路500号)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

  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于4月2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首页点击“学生照片上传”按钮,按照规定格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白色背景、近期免冠数码照片,像素为272*354,分辨率为300dpi,jpg格式),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的重要依据。如家长上传照片符合要求,可直接作为入学后注册学籍需要的照片;如家长难以上传规定格式照片,至少保证上传儿童照片的头像清晰可辨,不会影响入学报名,待入学注册学籍后再采集规定格式的照片。

  4月23日之后到8月10日期间的每个星期五(8:30~11:30;13:00~16:00),所有符合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家长到金山教育事务中心(石化临潮街81号)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

  (2)2月23日前,家长须对儿童在读幼儿园提供的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居住等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公安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补办或更正。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2.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3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

  3.随迁子女招生

  (1)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2)来沪人员适龄儿童随迁子女,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且登记的居住地在金山区,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前)。

  ②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后),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4.公办小学验证

  (1)5月19日-5月20日为本市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的儿童家长根据短信通知或“入学报名系统”查询的相关信息按时到校进行验证。

  (2)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房产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证明材料等。

  (3)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出生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2018年1月1日前签发或签注),或2018年1月1日后申办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含居住登记凭证)。

  (4)5月21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时间为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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