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如何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参考(3)
②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③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④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⑤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⑥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6
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要坚持“阳光招生”,充分发挥区域内主流媒体、区县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10%-20%的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教委;招生完成情况须于7月20日报告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杨英、易昀菲、黎聚才
联系电话:63619862
邮箱:82595769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