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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花都区承租人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花都区教育局 2018-05-21 13: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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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广州市花都区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的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中关于“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细则如下:

  一、享受“租购同权”的主体

  1.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花都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3.符合花都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以上分类详见附件1《花都区保障“租购同权”权益分类表》。

  二、基本条件

  (一)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城乡自建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连续满一年(截止日期为申请入学当年3月31日)以上,申请时租赁合同在有效状态。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区教育局协调区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对承租人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集体查询。承租人自身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行政村委出具的承租人无自建房证明;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已满一年以上证明;出租屋有效产权证明(验核原件,收复印件);本市户籍承租人还需提供子女户籍证明材料(验核户口本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由教育部门交户政部门审核)。

  (二)以租赁房屋(含独立门牌号城乡自建房)申请入学的,一个独立门牌号只受理一户入学申请;有多户申请时,按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时长为依据安排。并需满足业主或承租人无适龄子女以该房产为依据且正在属地公办学校就读同一学段(小学一至五年级;初中七、八年级)的条件,同一监护人的子女除外。

  房屋(含独立门牌号城乡自建房)业主需提供该房产目前无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学段就读的承诺书。

  三、实施办法

  (一)符合房屋租赁申请入学条件的承租人子女,申请入读起始年级学位均按当年属地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二)在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时,结合实际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并严格按照花都区当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工作方案执行。

  (三)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直接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安排的学位,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必要时可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镇街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镇街具体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花都区教育局。

  附件1:花都区保障“租购同权”权益分类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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