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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检假”的法律规定

幼教网 2018-07-31 15: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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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的法律规定

  据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

  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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